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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 3 亿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颖千 陈关亭 曹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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